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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医学科研机构管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2-23 10:17:10         [关闭本页]

  濮阳市科技局

  濮阳市卫生局

文件

 


濮科[2009] 13


 

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医学科研机构

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卫生局(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医学科研机构的管理,规范其设立审核,查处非法行医行为,根据国家、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现将加强民办非企业医学科研机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市级民办非企业医学科研机构的条件

1、研究范围与活动领域符合国家和省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有科研单位章程。

3、具有执业资格证书。

4、有必要的医学科研场所和科研设备、设施。

5、有与其研究范围和研究方向相适应的科研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担任,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6、从业人员中应承担过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或获得过市级以上科技成果,或拥有国家专利。

7、有符合规定的单位名称,名称包含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四部分内容。

二、对设立民办非企业医学科研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设立市级民办非企业医学科研机构,首先由市卫生局初步审核并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民办非企业医学科研机构每年331日前向市卫生局、市科技局报告科研进展情况,接受年度审查。

设立县(区)级民办非企业医学科研机构,参照市级设立条件,由县(区)科学技术局会同县(区)卫生局制定实施细则。

三、 2008 12 31 日前 审批的市级民办非企业医学科研机构,需要按照“设立市级民办非企业医学科研机构的条件”重新认定。认定截止时间为 2009 7 31 日前 。对未按规定时间进行认定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民办非企业医学科研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将科研机构名称、科研场所出租给非本机构人员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出核定的范围执业,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开展“义诊”和刊播医疗广告。

 

 

 

濮阳市科学技术局              濮阳市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科技 卫生 机构 通知

濮阳市科技局                    2009213 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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