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技咨询企业(机构)资格认证办法(试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科技咨询企业(机构)的组织建设,建立一支以专职咨询师为主的职业化的咨询队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科政字(1995)266号文件《关于推动我国科技咨询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的科技咨询企业(机构)是指能够接受委托为政府、企业、事业等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并依法登记注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咨询师是指在一个咨询机构中,能够独立完成咨询工作,并获取初、中、高级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科技咨询企业(机构),也适用于地方性的科技咨询企业(机构)。
第二章 认证条件和机构
第四条 科技咨询企业(机构)取得认证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注册登记成为咨询企业(机构)的;
2、其业务范围和业务内容按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表明是以咨询为主的;
3、专职咨询师人数至少占咨询人数的20%,且不得低于2人;
4、具有初、中、高级咨询师资格的应占50%以上,其中高级咨询师不得少于1人;
5、至少有两个以上的成功咨询案例。
第五条 河南省科委委托河南省科技咨询业协会组织全省性科技咨询机构的认证,经河南省科委确认后,由协会颁发证书。地区性咨询机构的认证工作由地 (市)科委委托当地的科技咨询业协会进行,认证结果应经地(市)科委确认。
第六条 各级科技咨询业协会成立咨询企业(机构)资格认定委员会,具体负责认证工作。
第三章 认证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认证程序为:咨询单位申请;秘书处初审;认证委员会认证;批准发证。
第八条 “咨询单位申请”系指由申请单位填写《咨询机构认证申请表》连同下列附件一并交认证委员全。
1、注册机关的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咨询机构章程;
3、法人代表简历表;
4、咨询人员登记表(《咨询人员名单表>);
5、两个成功的咨询案例;
6、其他特别要求的资料。
第九条 “秘书处初审”系指对申报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资料是否有效进行审核。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及时与申报单位联系,让其完善;初审合格后,签署初审结果意见交认证委员会。秘书处对初审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第十条 “认证委员会认证”系指在认证委员会召开的评审会议上讨论决定。会议实到委员人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有效。获实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赞同的申请单位,方可获得通过。
第十一条 “批准发证”系指按本办法第五条权限由相应级别的正府科技主管部门确认,由行业协会颁发证书。认证书有效期为二年。
第十二条 咨询机构认证书由河南省科委委托河南省科技咨询业协会统一印制。
第四章 咨询机构的资格认证等级
第十三条 咨询机构资格认证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第十四条 咨询机构的资格认证的等级标准:
(一)甲级单位:
1.业务水平:具有五年以上咨询资历,承担过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高难度的咨询项目,咨询成果有较高水平,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2.技术力量:技术力量雄厚,咨询业务范围内所需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高难度咨询任务。高级咨询师占在编专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实施过三个以上项目的咨询工作;
3.技术水平:拥有先进技术,具有开发咨询专业计算机软件和国内外咨询单位和合作进行咨询的能力;
4.管理水平:有完善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及严密的管理制度;
5.技术装备水平:有良好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先进齐全的技术设备;
6.经营额度:注册资金超过30万元(合30万元),年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合50万元)。
(二)乙级单位:
1.具有三年以上咨询资历,承担过专业咨询项目,服务质量较好,有较好的社会认誉;
2.技术力量:技术力量较强,咨询业务范围所需的专业人员基本齐全。能独立承担大型的咨询项目。高级咨询师占专业人员总数的20%以上。并实施过两个以上咨询项目;
3.技术水平:能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完成咨询任务。具有应用计算机软件开展咨询业务和与其他行业或地区单位合作进行咨询的能力;
4.管理水平:有较适应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5.技术装备水平:有较好的固定工作场所,办公设备和技术装备较齐全;
6.经营额度:注册资金超过10万元(合10万元),年营业额在30万元以上(合30万元)。
(三)丙级单位:
1.业务水平:具有一年以上咨询资历,能承担咨询项目并保证咨询质量。有一定的社会信誉;
2.技术力量:有一定的技术力量,有承接咨询项目业务范围内的各专业人员,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的咨询项目,高级咨询师占在编人员15%以上。并实施过一个以上咨询项目;
3.技术水平:拥有一定的技术水平,能采用较先进的技术和科学方法完成咨询任务。具有用计算机软件开展咨询业务和与其他咨询单位合作进行咨询的能力;
4.管理水平:有组织机构、有章程、有管理制度;
5.装备条件: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较完善的办公条件;
6.经营额度: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含5万元),年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上。
第五章 认证书有效期的延续
第十五条 咨询企业(机构)认证书超过有效期时,必须办理有效期的延续手续。过期半年不办理手续者自动失去资格。
第十六条 办理有效期延续的条件同本办法第五条的初次认证条件。
第十七条 办理有效期延续时,需提交从认证(或最近一次延续)时间以来的以下资料:
1.近二年注册单位对本单位年检结果的证明复印件;
2.若法人有变动,新更换的法人简历表;
3.咨询人员登记表;
4.两个咨询案例;
5.其他特别要求的资料。
第十八条 认证书有效期延续的审批程序是:按省和市、地单位,由各级相应的协会初审,报主管部门确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在实践中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机属河南省科技咨询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