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工业〔2008〕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科技厅(局)、财政厅(局
)、国防科工办: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自主创新力度,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振兴装备制造业,为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营造政策环境,加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管理的指导、监督,根据《国务
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防科
工委联合制定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JY,3〗〖DQ(〗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防科工委〖DQ)〗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