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科技政策法规

科技政策法规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投诉和举报处理办法(暂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09-11-23 16:50:58         [关闭本页]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投诉和举报处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维护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和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二条 在科技部监察局指导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对涉及创新基金项目推荐、申报、评审、实施和验收等各环节的投诉和举报的接收、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 受理投诉和举报的范围
第三条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受理有关创新基金下列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一、在项目申报、实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申报材料、监理材料和验收材料内容严重失实;
二、在使用创新基金项目经费中违反专款专用等原则,存在严重的挪用和弄虚作假等行为;
三、在项目受理、评审和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有失客观、公正、合理的行为;
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影响创新基金项目正常实施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创新基金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不受理下列投诉和举报:
一、对于涉及未申报创新基金的企业或项目、已经受理审查确认为不受理和已经专家评审(或评估)确认为不立项的项目的投诉和举报;
二、涉及一般性学术争论、人事纠纷等与创新基金管理无关的投诉和举报;
三、无具体事实线索的匿名投诉和举报;署名但无实质内容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条 对未立项原因提出的申诉,按照《创新基金项目申诉处理办法》处理,不属于本办法受理内容。
第三章 受理投诉和举报的基本原则第六条 对匿名投诉和举报,有具体事实的,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没有具体事实的登记留存。对署名投诉和举报,在对其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后,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和举报人。
第七条 投诉和举报应有书面文字材料,通过信函发至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对于没有书面文字材料的投诉和举报不予处理。
第八条 对于被投诉和被举报项目将暂停在项目目前所处阶段,在对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后作出相应结论。
第九条 投诉和举报的调查采取委托地方监理单位进行调查、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和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组成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三种方式。接受委托调查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提出调查报告。
第十条 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听取被投诉和被举报方陈述和申辩。对需要由投诉和举报方举证的事项,投诉和举报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证据,否则视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当事双方对其所提出事件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在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反映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查清事实。
第十一条 调查实行回避制度。凡接触和参与受理投诉和举报的所有人员有责任严守秘密,不得公开投诉和举报者的姓名,不得将有关投诉和举报内容透露给他人。在做出正式结论前,应尊重被投诉和举报者的人格名誉,不得扩散有关调查内容。
第四章 受理投诉和举报的处理
第十二条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收到投诉和举报函件后进行分类登记,对其他部门收转的投诉和举报函件履行签收手续,根据投诉和举报的范围、内容和性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确定调查方式。
第十三条 被投诉和被举报者违反有关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和规定,经调查核实,事实确凿的,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撤消立项及终止合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对于经调查核实确认投诉和举报内容不实的项目,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将按照创新基金管理流程继续运作。
   第十四条 对办理结束的投诉和举报,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和举报者,并将有关材料归档。
第十五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党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 2003年6 月1日起执行。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领导信箱 | 监督举报 | 咨询留言 | 征集调查 |
Copyright ©2001-2025 濮阳市科学技术局主办 濮阳市科技创新综合服务中心承办
备案编号: 豫ICP备2021001807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9000036
Tel:0393-6661626 科技局办公室电话:0393-6666200 传真:0393-6666200

本网原创内容可免费转载,转载时请注明“来源:濮阳市科学技术局”。转载或引用本网内容必须是目的合理、善意引用,
不得对本网内容原意进行曲解、修改,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对于不当转载或引用本网内容而引起的民事纷争、行政处理或其他损失,
本网不承担责任,并有追究转载方法律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