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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度职称评聘工作政策
来源:    发布时间:2006-07-31 15:49:39         [关闭本页]

一、关于事业单位结构比例审核问题

2000年度我市事业单位结构比例审核工作,继续按照《关于全民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职[19946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对已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不再实行结构比例控制,按照国有企业的管理办法实行六自主政策,可自主评聘本单位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也可参加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标准条件的社会化评审。对未转制和未与主管部门脱钩的科研机构,仍按照原管理办法执行。

 二、关于事业单位单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问题

从今年起,取消因年龄因素单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单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不占本单位岗位职数限额。

(一)经当年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下列人员:

1.博士学位获得者;

 2.省政府和国家部(委)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限前三名);

3.省管优秀专家;

4.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

(二)经当年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评早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下列人员:

1.硕士、博士后导师;

2.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合格出站人员;

3.省政府和国家部(委)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限三名);

4.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国家级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

(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初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从国(境)外留学回国或从国家部委及外省市引进、调入我市工作,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博士生导师)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五)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经批准办理了延退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六)军队专业干部中获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了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分

配到事业单位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三、有关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具体任职年限计算的问题。为促进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规范聘行行为,实现我市职称工作由身分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从今年起,任职年限一律从实际聘任时间开始计算。

(二)关于学历问题。同属文科类或理工类的专业可视为相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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