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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26日 科技部令第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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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事业,加强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社会力量设奖)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境)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社会力量设奖是我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奖的有序运作。 第四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符合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建立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六条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社会力量设奖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应当科学、确切,与其设奖宗旨相符合。面向全国的社会力量设奖,奖励名称冠以" 中华"、"中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应当经科学技术部批准。地方性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华" 、"中国"、"全国"、"国际"等字样。 第九条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不得申报、推荐参加社会力量设奖的评审。 第十条申请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对所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核实,并于接到登记申请后5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审批机关对批准的社会力量设奖,发给由科学技术部统一制作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及其组织、评审机构在中国境内享有依法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宣传报道的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 第十四条社会力量设奖及其组织、评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的奖励范围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已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审批机关在接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变更事项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社会力量设奖由于下列原因终止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交回《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和有关印章。 第十八条社会力量设奖登记、变更、注销的情况,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社会力量设奖及其组织、评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处罚: 第二十条社会力量设奖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并收回《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和有关印章。 第二十一条社会力量设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参与社会力量设奖及其评审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窃取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技术秘密、剽窃其科技成果。 第二十三条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社会力量设奖机构应当以年报的形式向审批机关报告科学技术奖励情况。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