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科〔2017〕67号
濮阳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濮阳市科技创新券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科技创新券的申报、发放、审核与兑现等工作,市科技局制定了《濮阳市科技创新券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濮阳市科技创新券操作规程
2017年8月4日
附 件:
濮阳市科技创新券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濮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濮科〔2017〕28号),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旨在规范科技创新券的申报、发放、审核、兑现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发放
第三条 市科技创新券申请发放工作,由市科技局研究确定当年度科技创新券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发布一次。
第四条 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符合科技创新券申报条件的单位填报《濮阳市科技创新券申请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
(一)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市级以上研发机构认定文件复印件或与高校院所、高层次人才合作共建的研发平台证明材料以及研发人员名单证明(该证明需要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二)研发活动证明应有近三年内企业自身项目立项文件、新产品证明、专利或标准等;
(三)研发投入证明原则上要求企业帐目管理规范,研发经费科目单独列支,独立核算。企业研发投入需有第三方有效证明或显示上年度研发投入的单位财务报表等。
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创新龙头企业、“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备案企业、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及科技创新人才、创新团队研发项目只需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
第五条 委托管理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重点审核申报单位“四有”和信用情况,并按领域整理分类,报市科技局。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核实情况,研究审定科技创新券发放单位及金额,与市财政局协商后确定。
第七条 对科技创新券发放单位及金额在濮阳科技之窗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八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进行登记编号发放,科技创新券采取实名制管理,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有效期两年,加盖“濮阳市科学技术局科技创新券专用章”印章有效。
第九条 项目单位领取科技创新券后,按照申报计划组织实施研发活动。市科技局有关业务科按照领域分类实施指导,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审核与兑现
第十条 科技创新券的审核与兑现,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项目完成后,由申请单位填写《濮阳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报书》以及相关附件材料申报兑现。申报兑现的科技创新券应在有效期内(以申请兑现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兑现附件材料包括:
(一)研发活动基本信息;
(二)技术服务、技术交易或设备采购合同;
(三)创新成果证明(包括: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或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研发活动支出情况有效证明材料(发票及财务支付凭证等其它必要的附件);
(五)研发年度内相关纳税证明。
第十二条 委托管理机构对申报单位的兑现材料进行初审,审查材料是否规范、齐全,并按领域、项目整理分类。
第十三条 由市科技局负责,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参加,组织技术和财务专家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确定兑现单位和金额,与市财政局协商后,在濮阳科技之窗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出具《濮阳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确认书》。《濮阳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确认书》一式四份,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单位、委托管理机构各一份。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凭科技创新券原件和《濮阳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确认书》到市财政局兑现拨付科技创新券资金。
第四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委托管理机构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科技创新券的管理、发放和兑现工作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对科技创新券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弄虚作假的,给予注销其科技创新券,追回资金,三年内不得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等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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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7年8月4日印发